数字版权管理(D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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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IPTV是一种集互联网、多媒体、通信等多种技术于一体的全新的个人视频业务,在从内容制作到终端接收的整个实现过程中,涉及到包括编码、数字版权管理(DRM)、内容分发网络(CDN)、光纤到户(FTTH)、电子节目指南(EPG)、机顶盒(STB)等许多关键技术.IPTV既可以提供电视节目直播(LTV)、视频点播(VoD)、准视频点播(NVoD)、时移电视点播(TSTV)、电视网络冲浪(Web-TV)等基本业务,又可以提供诸如视频即时通信、电视短信、互动广告、在线游戏、在线购物等各种视频增值业务,尤其是视频相关业务更因其成本低廉而被人们普遍看好。然而,目前的IPTV还无法与传统电视所具有的操作简单、反映实时、画面稳定和服务可靠等优点相提并论。在IPTV业务中,从内容制作到终端接收的整个实现过程中,还有许多关键技术需要探讨,其中包括编码、数字版权管理(DRM)、内容分发网络(CDN)、光纤到户(FTTH)、电子节目指南(EPG)及机顶盒等一系列技术。


发展状况:

媒体信息的数字化使得媒体信息的复制变得相当容易,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数字媒体信息的无序复制会给媒体制造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与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的版权保护精神相违背。因此研究数字媒体网上投递的同时,人们也研究数字版权管理的措施,2004年OMA发布了OMA DRM 2.0规范,目前ISMA正在研究OMA DRM2.0规范在ISMA框架中使用的可行性。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及数字化技术的不断成熟,人们可以通过CD-ROM和互联网络非常方便地进行多媒体内容(包括音乐、歌曲、照片和影视作品等)的存储、复制和传播。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这种传送方式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且根本不需要物流传送,因此非常方便快捷。不仅如此,由于计算机知识的普及,也使得普通大众对多媒体内容进行任意编辑和修改成为了可能。这样一来,人们在方便快捷地尽情享受视听愉悦的同时,也不禁对媒体内容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产生怀疑;媒体原创者在享受媒体介质传送的快捷性的同时,也承受着盗版问题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版权纷争问题带来的困扰。数据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技术为内容提供者保护他们的私有视频、音乐或其他数据的版权提供了一种技术手段,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希望。


相关理论:

如图所示,DRM系统主要负责将内容发布者发布的信息与版权发布者发布的信息组合起来将内容变为受保护的内容,由版权客体提供使用规则,用户在使用内容时需要首先从DRM代理处根据使用规则获得使用受保护内容的密钥,然后使用所获得的密钥对受保护的内容进行解码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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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M技术的工作原理是,媒体制作者在节目制作阶段将版权信息嵌入到媒体内容之中,并通过加密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当需要验证媒体合法性的信息时,再通过技术方法或手段从媒体之中将版权信息读取出来,这样就可以进行版权信息的比对了。

目前,使用最为普遍的数字版权技术是数字水印(Digital Watermark)。它使用一定的算法,在被保护的数字格式的音乐、歌曲、图片或影片中嵌入某些标志性信息(称为数字水印),来达到证明版权归属和跟踪侵权行为的目的。数字水印信息一般包括作者的序列号、公司标志以及一些有特殊意义的文本信息。虽然这些数字水印一般很难被清除掉,但它们并不影响原内容的价值和使用,而且为了不影响用户观看正常节目内容,也常常不易被人的感知系统所察觉出来。

数字多媒体内容是IPTV中最为关键的节目来源。有了DRM技术,可使各个平台(无论是因特网、流媒体还是交互数字电视)的内容提供商们放心地提供更多的内容,采取更灵活的节目销售方式,同时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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